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09361。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33810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8214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王任,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与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任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