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1213号
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