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正方钢业A幢4楼A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69228943T。
法定代表人:**双,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与被告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