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8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正方钢业A幢4楼A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6922894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苍南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减半收取26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