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5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侧万***小区3幢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系红河州大道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员,住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与园区L8号路交叉口西北侧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2日生,蒙古族,住蒙自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昊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官恒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昊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顺事实逻辑。具体表现在:1、发生第一次漏水时,水穿过上诉人做的一次防水层和被上诉人***装修房屋时做的二次防水层后滴漏到被上诉人**家卫生间,由此判断出两层防水层都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在交房时***对上诉人所做的防水层进行过验收,不质量问题。因此,发生漏水的原因是***装修房屋时所做的二次防水层不合格,在施工时又破坏了上诉人做的一次防水层,故发生漏水事故。2、为修补第一次漏水,万达地产垫付费用聘请第三方防水公司进行修复,防水公司挖开楼板做了第三次防水,而此次防水施工破坏了上诉人做的一次防水和***做的二次防水。因此,本案审理的第二次漏水,是防水公司为修复第一次漏水事故进行施工所留下的后遗症,与上诉人所做的一次防水质量无关。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此次漏水事故的具体原因,就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维修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漏水事故并非上诉人所做的防水存在质量问题,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并建议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用小区物业费或者维修基金进行修复。 **辩称:我对判决由谁修复没有意见,责任不在于我,只要修复好就可以。 ***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我家做防水时候没有破坏到开发商做的防水层,上次处理时撬开后发现水管旁没有水迹,回填土都是干的,漏水跟我家装修没有关系。做防水的公司的人说,楼下的管道是改过的,***改宽2公分,我怀疑是改管道造成的漏水。 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房,交房时候双方确认没有漏水情况。房地产公司做的防水质保期只是5年,但是业主买房后没有装修的即使超过5年我们还是会进行处理。现在房子已经装修了,出现漏水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法院做进一步核查。 红河州昊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次出现漏水时,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处理,不同意上诉人要求物业公司用物业费或者维修基金来做防水的请求,维修基金需要房屋出现重大问题才可以动用,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费用。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重做防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蒙自市房屋业主,被告***系蒙自市房屋业主,原告**与被告***系楼下楼上邻里关系。被告万达房产系蒙自市万***小区建设单位,被告万达建工系该小区的施工单位,该小区于2017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蒙自市万***小区原由红河州官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后由被告昊程物业进行服务管理。 原告**因卫生间屋顶(蹲坑下水管道处)漏水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重做防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2503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达成协议如下:红河州官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前就漏水事宜找防水公司后,由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前将坐落于蒙自市万***小区17幢1**1502号内涉及漏水的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费用由被告***先行垫付,如经防水公司确认系开发商的责任,由被告万达房产就***垫付的费用进行支付并修复做防水处理。如经防水公司确认系被告***的责任,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并修复做防水处理。协议达成后,三被告均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经防水公司对漏水的***家卫生间蹲坑处撬开进行处理,确认:漏水处的蹲坑接口处并未发现漏水,存在其它管子接口漏水的可能,不是被告***的责任,是万达房产的责任,此次漏水防水处理及卫生间恢复的费用由万达房产负责,但未对发生漏水现象的原因进行查找。 2020年5月5日原告**所有的蒙自市房屋卫生间屋顶两处(淋浴顶部、洗手盆顶部)再次发生漏水现象,经与被告***协商进行修复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蒙自市房屋卫生间屋顶(***家卫生间蹲坑下水道处)于2019年8月10日发生漏水现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万达房产以及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红河州官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有的蒙自市房屋卫生间蹲坑处撬开进行检查,发现在防水层下面存在漏水现象,并非***家蹲坑接口处发生漏水,但未对发生漏水原因进行查找并修复,2020年5月5日原告卫生间屋顶再次出现漏水现象,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漏水现象重做防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卫生间屋顶(***家卫生间蹲坑下水道处)在2019年8月10日发生漏水现象后,经检查发现并非***家蹲坑接口处发生漏水,而是防水层下面存在漏水现象,但未对漏水的具体原因进行查找,现再次发生漏水现象,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及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蒙自万***小区于2017年9月13日竣工验收,现仍在保修期限内,被告万达建工作为该小区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被告万达房产作为建设单位,被告昊程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万达房产、昊程物业的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万达建工的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所有的蒙自万***小区17幢一**1502号房屋卫生间地板重做防水,排除漏水现象,并恢复原状,被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好被告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被告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昊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的房屋卫生间屋顶漏水的原因没有查明,一审法院以房屋质量不合格判令上诉人进行修复没有依据。从本案情况来看,第一次处理**卫生间漏水问题时,***、红河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红河州官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撬开***房屋卫生间蹲坑处进行检查,发现在防水层下面存在漏水现象,并非***家蹲坑接口处发生漏水,当时并未对发生漏水原因进行查找并修复。2020年5月5日**家卫生间屋顶再次出现漏水现象。蒙自万***小区于2017年9月13日竣工验收,现仍在保修期限内,上诉人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配合上诉人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