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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民初3496号 原告:欧阳腾飞,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男,35岁,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侧万达景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 欧阳腾飞与***、**、云南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欧阳腾飞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腾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阳腾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欧阳腾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