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上催字第24号
申请人: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铜帆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号码为1020005223143544,票面金额柒拾万零捌佰捌拾叁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2日,出票人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收款人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宁波众茂威远电除尘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杭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