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雄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亚太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亚太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苏乾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堂,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雄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伦,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安亚太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雄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广安亚太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情况,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雄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等事实未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安亚太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叶官清
审判员 梁 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