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雅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雅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627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雅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C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51434A。
法定代表人:邱清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雅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宪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小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