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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1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元。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古鹏飞、***、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两套,古鹏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古鹏飞所有的汽车一辆、***所有的汽车一辆,但上述房屋均案外人登记抵押及其他法院前置查封,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本院还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991元,在扣除执行费后,支付了申请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