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万科金科**13F。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言几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仁路****12、13、14、k1、k2
法定代表人:但捷,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言几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成都悠方弱电建设项目合同》、《龙湖北城天街弱电建设项目合同》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且本案的法律关系已经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转变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的核心证据是案涉《付款承诺协议》,本案一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629号民事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上诉人依据《付款承诺协议》诉请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欠款。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系支付货币,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万科金科**13F,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6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