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13885号

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茜,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川,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长城路二段**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剑龙,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零柒公司)与被告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零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零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腾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90584.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0584.2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东腾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22646.07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零零柒公司与华丰源(成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零零柒公司就华丰源公司600MW高效硅异质结太阳能(HIT)电池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对合同价款、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同年7月27日,案涉工程结算审计确认审计金额为754869元。截止起诉之日,华丰源公司共计向零零柒公司支付641638.65元,尚欠90584.28元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东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8日,华丰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零零柒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华丰源公司将600MW高效硅异质结太阳能(HIT)电池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及综合布线系统交由零零柒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双方就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及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暂估总金额为1425090元。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双方合同第6.2约定,第一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待控股集团审计完毕,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并提供剩余15%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留3%做质保,质保二年。

签订上述合同后,零零柒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通过质量验收。2018年7月27日,双方完成结算并签署《结算审核表》,确定工程总额为754869元。期间,华丰源公司已向零零柒公司支付工程款641638.65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华丰源公司更名为东腾公司。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审核表》《施工质量验收表》等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约束力。本案中,零零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东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零零柒公司剩余工程价款。双方合同中,虽约定待东腾公司控股集团审计完毕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但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6月5日通过质量验收,双方也于2018年7月27日完成结算。东腾公司未就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是否经由集团进行审计作合理说明,也未提交合理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剩余工程款已达支付条件。本院对零零柒公司要求东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584.28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零零柒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如上所述,东腾公司应付而未付零零柒公司剩余工程款,零零柒公司相关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有客观性。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款项支付进度,结合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完成结算,综合考量合理审计时间,本院酌定东腾公司应以欠付工程剩余款项90584.2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零零柒公司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质保金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5日完工并通过质量验收。现已超过双方约定质保期,东腾公司应退还零零柒公司质保金22646.0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584.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90584.2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保金22646.07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被告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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