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3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马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平,男,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70号1栋1单元10楼1035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预祝,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5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为151802.14元;2.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号××房产。案外人王燕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部分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成都零零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请求。

此外,本院依法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保单(保单编号:00141662192××××、22141662181××××)与被执行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保单(保单编号:00141662105××××)的现金价值及收益等。但上述保单的价值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邹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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