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6民初331号之一
原告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7元,减半收取计5,573.5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诚信昊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书 记 员  杨露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