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524民初3538号
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颐中公司)与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颐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邦祥、汪大朝,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承认原告颐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颐中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无异议,仅以该工程款的来源系中央财政拨款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颐中公司按照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将案涉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经竣工验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余款不再给付,属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向原告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持生效判决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袁海
书记员  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