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执287号
本院执行的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苑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9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由贵州苑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232元及利息(以13282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当缴纳执行费195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及丹寨县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其法定代表人肖功平涉嫌刑事案件,其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也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支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系统自动每半年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华敏
审判员 张芝伟
审判员 杨 露
法官助理杨光勇
书记员赵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