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民初40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