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民初40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