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执74号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484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以48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8日)496128.00元,还应负担本案诉讼费141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本案执行费71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491668.00元本院已划拨兑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措施,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书记员 聂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