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黔2623民初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一,***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0183,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谯杰,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玲,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60925124P,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营盘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群,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64000元。如未按时支付,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则应当按所有未付款840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孙鲁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