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执异95号
案外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衰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君,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12号1幢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85823865F。
法定代表人:刘祥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黔北商场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
法定代表人:黄从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城工大道老村岩安置点外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
法定代表人:黄绪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绪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2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唐学勤,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7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水市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公司)、赤水市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唐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川05执恢63号执行裁定,查封位于贵州省赤水市裙楼1层5号(产权证号:黔(2××0)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0号)、金华大厦1幢7层1号(产权证号:黔(2××0)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案外人颐中建安公司对本院的查封措施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颐中建安公司称,案外人因承建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建设的赤水市金华大厦,工程款未获清偿,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案外人申请法院执行,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6)黔0381执732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所有的位于赤水市的房屋全部交案外人抵偿债务。2019年10月22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赤执字第2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赤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赤水市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房屋差价款清结结算书,和金华大厦房屋以物抵债一览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涉房屋已归案外人所有。请求解除对赤水市瀑都大道金华大厦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公司、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唐学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川05执恢6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赤水市的房产共计20处,裁定书附表列出查封房屋的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案涉房产在附表清单所列房屋内。同日,本院向赤水市自然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
另查明,颐中建安公司与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申请法院执行。赤水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所有的位于赤水市,经评估、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经当事人合意,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6)黔0381执732号执行裁定,将诚信集团农产品商贸公司、黄绪安所有的位于赤水市(即:裙楼1层5号)、二层1号、2号、3号、4号、六层1号、2号、3号、4号、七层1号(即:1幢7层1号)、2号、3号的房屋交案外人抵偿债务。并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2015)赤执字第2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赤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上述房屋过户至案外人名下。
还查明,赤水市城工大道于2019年更名为赤水市瀑都大道。2020年1月3日,诚信集团农副产品销售公司将案涉房产初始登记于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案外人,案涉房产自裁定送达案外人时即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贵州省赤水市裙楼1层5号(产权证号:黔(2××0)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0号)、金华大厦1幢7层1号(产权证号:黔(2××0)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玉红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