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20幢3单元3-1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