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

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2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新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20幢3单元3-1118号。法定代表人:郭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杨国绍,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弘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弘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弘日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弘日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弘日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弘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弘日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时代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3执4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弘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红营
审判员  贾 雷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