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

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新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20幢3单元3-1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扬。
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8034295-4。
法定代表人:杨国绍,公司总经理。
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与***日能源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因***日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已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6.反馈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有工商信息,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1月5日,委托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工商、实地进行调查。
1、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并无其他可处置财产;
2、我院于2021年6月24日委托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已告知申请人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3、我院于2018年7月5日经首执案件查封位于洛阳市××县产业集聚区***日能源有限公司创晟2#车间,于2021年7月2日对其进行续封并实地调查粘贴续查封公告;但因此查封程序中有两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车间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7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能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84520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48452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龙
审判员  吕红营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