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7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回族镇洛浦西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建业永宁上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蒙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学苑路济水苑A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徐蒙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20幢3**3-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8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所签订的《洛宁建业永宁上院项目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约定,本工程以施工合同、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相关要求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且约定所有施工内容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97%。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样板间已交付上诉人,但对竣工验收说法不一。在洛阳新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验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以验收合格为条件。一审审理时,上诉人已就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仅以涉案工程已交付、制作了宣传页、客户已参观、上诉人仅提出资料不全、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鉴定。鉴于该案所涉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具有直接关联,一审不予鉴定,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8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河南信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