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合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8310号
原告:漳州合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州合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庭外和解还款协议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合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原告漳州合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