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天府镇兴隆湾**号,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602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1144.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福建恒琦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如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84元,由原告李如龙负担20394元,由被告***负担2119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602执120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址于漳州市钱隆首府1幢901号房产及3-7号地下室车位C044、C045号、址于华元小区18幢612号房产及9-10幢26号车位、址于漳州市芗城区惠民花园北区6幢C09号的房产均由另案查封在先;本案在诉讼期间依照(2017)闽0602民初98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址于芗城区河衙内25号1幢01号店面,201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8)闽06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芗城区河衙内25号1幢01号店面的执行,2018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取执行异议之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602执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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