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区分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2民初40号

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长虹街西出口路。

法定代表人:姚洪文,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姜昌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管道信息调度中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凌海,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光华路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赵宝清,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宇,男,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区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区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8.00元,减半收取计7,764.00元,由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智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