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272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漠河县西林吉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2723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