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22民初67号 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鑫源居委会(加阿公路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光华路居委会(地委大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称因与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大兴安岭林电安装工程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