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61民初509号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气象局西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南达石板材厂,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油园村。
经营者:***。
第三人: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光华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南达石板材厂、第三人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