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2号
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光华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漠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兴安岭漠河林业局法律顾问,住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漠河林业局法律事务科工作人员,住漠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漠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申请撤回起诉,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野
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