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勇(***之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04956908。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成城大厦******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967724。
负责人:姜祖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