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民初318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04956908,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865728906Q,住所地临朐县冶源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候宗堂,经理。
被申请人: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181753507367W,住所地章丘市曹范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月芳,经理。
被申请人:班志远。
被申请人:侯娟。
被申请人:孙月芳。
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朐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班志远、侯娟、孙月芳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朐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班志远、侯娟、孙月芳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临朐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班志远、侯娟、孙月芳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白志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