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财保676号
申请人:***,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勇,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04956908。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V×××××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伟达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V×××××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