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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与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三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德雅路1202号。
负责人:刘晓阳,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北湾景园1栋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5565928615F。
法定代表人:陈明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三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428号(政力世纪大厦1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37533650984。
法定代表人:陈明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三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99号1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36962289348。
法定代表人陈明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青,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陈明志,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李凌紫,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岳麓科技产业园A栋409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68031703170354。
法定代表人:华静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网优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9号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37072145398。
法定代表人:高天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静波,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郑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王薇,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三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三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物联网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张青、郑建军、陈明志、李凌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三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三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物联网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张青、郑建军、陈明志、李凌紫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三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三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网优物联网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张青、郑建军、陈明志、李凌紫收入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懿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