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31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毅,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404-1室。
法定代表人:王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刘安,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