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329号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栋第1、2、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M3H894。
法定代表人:熊志广。
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03170354。
法定代表人:华静波。
被申请人:华静波,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王薇,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申请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名下银行存款4619211.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愿意以自身名下所有财产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名下的银行存款4619211.7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619211.75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4619211.75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静波、王薇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湘桃
书 记 员 任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