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04-1室。
法定代表人:王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廖超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慕真
书 记 员 陈 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