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404-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网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于2022年6月3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补交的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该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