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诺兴技术有限公司

**游与深圳市信诺兴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947号
原告:**游,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信诺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8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6004T。
法定代表人:何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游与被告深圳市信诺兴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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