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1387号
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经营场所: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莫勒。
经营者:温舒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李代友,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安县,现住弥勒市。
被告: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云艳,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诉被告**、***、李代友、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