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2894号
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牛莫勒。
经营者:温舒越。
被告:**,男,约50岁,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李代友,男,约60岁,住四川省安县,现住弥勒市。
被告: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云艳,系该公司经理。
弥勒市盈通租赁站与**、***、李代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盈通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弥勒市盈通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弥勒市盈通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治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