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村委会牛背村新花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1日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23227.5元,执行申请费1748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10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机动车等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弥勒市弥勒大道旁土地1384㎡。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除位于弥勒市弥勒大道旁1384㎡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土地因严重超标的依法不予查封处置,且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23227.5元,执行到位0元;应交纳执行申请费1748元,已交纳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