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8944号之一
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财智大厦18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下谢墅种鸡场,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下谢墅村。
负责人孔南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下谢墅种鸡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财产保全费490元,由原告浙江建业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