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德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鸿翔名苑**栋*层。
法定代表人:潘林,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德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红墙街**号*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德利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