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622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卓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
法定代表人:潘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30.88,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65.44元(原告预交),邮寄送达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