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302民初4547号
原告: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6层。
法定代表人:潘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47320.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川13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47320.49元。该款系原告因承担连带责任为被告垫付的赔偿款,被告应当全额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
***辩称:根据(2018)川13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博艺公司应该是责任主体,不应全额向其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金小春、***、博艺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8)川13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向金小春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37538.60元,博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6日,本院以(2019)川1302执246号执行裁定扣划博艺公司银行存款147320.49元。
博艺公司提交《混凝土浇筑工程人工清包协议》一份并主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第七条中约定,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特提出免责声明。冯旭英质证称,协议上承包方是其与金勇,金勇也应该是本次被告之一。
本院认为,***未按(2018)川13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履行其给付义务,博艺公司向金小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因前述民事判决认定博艺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故对博艺公司依据《混凝土浇筑工程人工清包协议》第七条约定由***全部支付其代偿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冯旭英主***亦是责任人,因金勇非前述民事判决当事人,博艺公司亦未在本案中向金勇主张权利,故***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双方的责任份额,本院认定平均承担,即***应当支付博艺公司73660.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7366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