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民初763号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省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芙蓉别墅山庄B3-8栋。
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勇清,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平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茜茜
书 记 员 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