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

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省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芙蓉别墅山庄B3-8栋。

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刘勇清,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J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的银行存款

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J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平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