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省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芙蓉别墅山庄B3-8栋。
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刘勇清,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J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的银行存款
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刘勇清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J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平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