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2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西山洞。
被执行人宁夏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地址:宁夏贺兰县习岗镇居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塞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宁夏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塞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项给付内容由宁夏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支付***材料款375000元,剩余55000元由被告***支付,与宁夏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并无法律关系,***于2014年10月9日前付清。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中,请求本院执行宁夏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未支付的375000元及剩余55000元,申请执行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海龙
审判员*增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